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逆推销条例》(以下称《逆推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1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组织)发布2020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走逆推销立案调查。
调查组织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推销和推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坏及损坏水平以及推销与损坏之间的因果相关进走了调查。按照调查效果和《逆推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组织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1)。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组织初步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推销,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内心损坏,而且推销与内心损坏之间存在因果相关。
二、征收保证金
按照《逆推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组织决定采用保证金现象实走一时逆推销措施。自2020年11月28日首,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答按照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挑供响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详细描述如下:
调查周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简称“相关葡萄酒”。
英文名称:Wines in containers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产品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质料,经通盘或片面发酵酿制而成的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行为饮料酒供人消耗。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征收保证金的手段
自2020年11月28日首,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时,答按照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推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挑供响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 进口环节添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相关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首10天内,可向调查组织挑交书面评论偏见。
(原题为《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9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逆推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本文来自澎湃信休,更众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信休”APP)